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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发〔2015〕4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公用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及《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发[2014]10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部署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强制实施范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地级城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和全省县以上城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剧院、展馆、图书馆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鼓励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三、落实配套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工程项目规划条件管理,对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应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二)加强管理审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用、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项目方案设计、立项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的细化政策及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应当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遵守《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吉林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点》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完善实施机制。各地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投资增量成本、相关检测费用及有关成本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按实计入工程建安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宣贯,提高规划编制、设计、审图及咨询等机构执业人员水平,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普及化。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策划咨询,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单位,二星级及三星级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
五、加强监督考核
此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当中,并作为省政府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检查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必究,依法处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