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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招〔2016〕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氛围,现就招标投标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置
(一)禁止在招标文件中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除经国家和省明确的特殊工程已规定资质等级外,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标准,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的承揽范围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级别。对于使用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资质等级的投标人不予加分。
(二)规范联合体投标条件设置。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三)规范不良行为记录在招投标中的使用。在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条件不得宽泛地设置为“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外,不能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一概禁止其参加正常的投标活动。如招标人对投标的信誉有要求,应统一设置为“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四)允许采用新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复印件参与招投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通过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其数量仅有一正一副两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如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对于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应规定为“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信息的真伪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各有形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扫描设备。
(五)规范注册建造师等级设置条件。建设单位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设置对应注册建造师等级,对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一级注册建造师进行投标;对于使用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注册建造师等级的投标人不予加分。
(六)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双方需签订合同变换条款,并在签订后7日内报原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七)规范投标人合理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八)严格落实“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范设置加分奖项和获奖工程奖励比例。
1.落实“优质优先”政策。在吉林省注册的建筑企业获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加分时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中标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2年。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1年。
2.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获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优质优价”奖励计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造价。
3.外省施工企业与本省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可享受“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对于本省建筑业企业单独施工或投融资建设确有困难的省内标志性、大型工程项目,鼓励由中直、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对于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加分条件的,联合体投标时可享受省里的加分政策。同时,可以享受省里的“优质优价”相关政策。
(九)支持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承揽工程。列入名录的重点扶持企业,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投标时给予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的优惠条件。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优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重点扶持企业发出邀请书,同等条件优先发包给重点扶持企业。
二、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核查
(一)规范招标文件的发布。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二)加强招标文件内容核查。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三)招标文件备案核查要点。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0〕8号)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三、明确招标投标阶段的保证金种类、形式及返还
(一)明确招标投标阶段保证金的种类。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保证金种类除法律法规明确列明的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投标人递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列明的其他任何种类的保证金;招标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额度。
(二)明确招标投标阶段保证金缴纳形式。招标文件中如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其形式应包括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上述形式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列出,不得有缺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对于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拒收。
(三)明确招标投标阶段保证金的返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
四、取消部分限制,促进企业发展
(一)取消商品住宅招标限制。非国有投资的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明确非国有投资招标范围。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非国有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执行;其他非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规范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备案。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重点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范围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
(四)放宽小型项目负责人任职限制。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在2-3个项目中兼职,但同时应设置由施工员担任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五)放宽建造师再次承接工程的限制。对于企业中标后“锁证”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施工总承包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即应“解锁”,专业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后即应“解锁”,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解锁”。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应予以及时“解锁”。
(六)放开特、一级企业承包工程限制。取消此前规定的取得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应当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限制。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相应的工程项目。
(七)明确实行特许经营项目发包方式。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模式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成员同意后)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发包。
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防止招标代理机构获得资格后抽逃人员、虚挂人员的现象发生。建立具体量化考核指标,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人员在位情况、专职人员培训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对于不达标的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及时清出市场。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禁止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出租出借资格、操纵招标结果、修改伪造成果文件、不按规定执业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资格许可机关予以降级或注销资格。
(三)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依托院校、协会,采取网上培训、现场讲座等多种方式,对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与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此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