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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招〔2016〕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现决定对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二、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对照检查,查找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并将近三年的代理项目按照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的先后顺序列表(详见附件),准备相应的档案资料以备抽查。
(二)检查组现场检查。此次检查采取到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为主,到社保公司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调查了解为辅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
(一)专职人员是否存在虚挂现象,主要核查专职人员是否确实在本单位工作、社保是否以本单位名称缴纳、人事档案是否在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二)是否有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三)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等行为。
(四)检查代理项目情况,通过检查招投标档案及与招标人、投标人核实等手段,核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招标公告是否在法定媒体发布、招标文件中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评标专家是否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开标评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时间和法定程序、中标人是否依法公示和依法确定、是否存在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暂停一定期限内代理招标业务、降级、吊销资质等处罚,并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及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此次检查结果将应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用评价。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近三年业绩统计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