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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联发〔2019〕9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气象局 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创新建设行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按照全程覆盖、网上流转、统一标准、综合测绘、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进一步改进建设工程竣工环节监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梳理各相关部门、单位竣工核实验收需求,建立协调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体系;培育建设工程竣工综合测绘队伍,打破部门垄断,避免重复测绘。改进建设工程竣工现场验收监管方式,实行联合验收、限时办理。依托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管效率和质量。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综合测绘。整合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各相关部门、单位测量需求,按照“多测合一”的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测绘,并将其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核对,形成施工图与测绘图相一致的竣工图测绘报告。二是坚持联合验收。整合各相关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统一时间、统一标准,一次性进场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综合测绘机构、市政公用单位验收工作质量的监督。承接竣工测绘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联合验收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土地、测绘、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市场监督、城建档案、通信、电力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其中,参与现场核实验收的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自然资源(规划)、消防、人防部门。
(五)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审批机制。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制定精简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取消各种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实现建设工程审批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自然资源(土地、测绘)、消防、人防、气象、市场监督、城建档案、通信、电力部门建立“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联验系统),实现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审批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三)健全综合技术标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土地、测绘)等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要求,组织制定与建设工程竣工联测联核工作相配套的综合技术标准,依法依规统一建设工程行政监管全过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土地量算规则,依法依规明确竣工综合测绘坐标系统和测绘内容、精度、成果样式等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验收监管需要测绘和核实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
(四)整合各类测绘机构。综合测绘机构应持有自然资源(测绘)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对全省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联测联核资质。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竣工测绘及核实、专业检测评估能力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需要。
(五)改革验收方式。对于依法需要进行竣工核实验收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气象、市场监督、城建档案、通信、电力部门,可以依据竣工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参加现场联合验收的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自然资源(规划)、消防、人防部门,可以依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土地、测绘)、消防、人防、气象、市场监督、城建档案、通信、电力部门应通过联验系统,加强竣工联合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综合测绘机构、市政公用单位工作实效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予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办事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综合测绘与核实。综合测绘机构名录由自然资源(测绘)管理部门确认并在网上公布。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一家符合工程需要的综合测绘机构。综合测绘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竣工测绘委托后,根据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进行测绘,分别出具专业竣工测绘及核实技术成果,并将成果上传至联验系统。
(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验收。为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管理,随建设工程实施进度同步推进。其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经专业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项目统一代码为单位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不得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由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相关部门将综合测绘机构出具的各专业测绘报告与施工图纸相比较,一致的可进入联合验收程序;测绘结果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在联合验收中,不到现场进行核验的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审查资料核发相关认可文件;参加现场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分别出具验收认可文件。
(四)竣工验收备案与档案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和材料,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归档文件资料和各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核发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在归档文件资料中,联验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档案资料不再由建设单位提供。牵头部门将所有验收部门核发的验收认可文件汇总后出具联合验收报告。
(五)办结时限。现场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各专项验收的联合验收工作在前7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与档案验收在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是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市(州)、县(市) 政府要高度重视, 确定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组织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审批管理、日程安排、现场勘验、出具验收认可文件等工作,承担申请单位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达,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切实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等方面工作。
(二)强化省级部门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气象、市场监督、城建档案、通信、电力部门负责及时梳理本部门涉及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在竣工联合验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级有关部门;需要省级部门帮助解决的,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列入省政府对市(州)、县(市)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对不认真履职的市( 州)、县(市)政府,启动问责。各地要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市政公用单位、测绘机构、施工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